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,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。

释义

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,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

提出背景

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,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,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“边界”。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工作群,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,劳动者“休而不息”“人在曹营心在汉”,休息权、隐私权得不到保障。

数字信息技术让隐形加班日益常态化,成为“无偿加班”。某家人力资源服务商发布《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》显示,84.7%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,40.5%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。也有媒体调查显示,62.9%的人经历过隐形加班,偶尔的也有28.8%。“时刻在线”让劳动者困在工作系统中,身心健康受到影响。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24小时在线,有的劳动者下班后因未及时回复信息,或没有打卡、线上开会、点赞转发等遭到批评、罚款甚至被开除。隐形加班存在法律上举证和认定困难,一定程度助长了“指尖上的形式主义”。

发展历程

2016年法国在劳动法典中提出了离线权,即“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”。

2024年两会期间,全国政协委员、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了一份《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》。吕国泉建议,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,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列入界定、补偿离线休息权的条款,约定线上加班补偿标准,提高企业隐形加班的违法成本。3月10日,吕国泉回应该提案已立案,接下来相关部门就该提案与吕国泉进行沟通并给予答复。

入法意义

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,是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化中维护劳动者休息权、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,是提升劳动者生活品质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应有之义。

典型案例

2020年4月,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,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,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,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,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。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,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、方案改进等工作。2020年5月28日,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未支付李某加班费。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,申请劳动争议仲裁。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,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.5元、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。

审理法院认为,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、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。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,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,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,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、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,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;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,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.24元。

最高法认为,“线上加班”发生在非工作时间、非工作地点,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,具有居家化、碎片化特点,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,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、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在认定“线上加班”加班费时,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,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、时长、工资标准、工作内容等因素,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,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